装修小编 发表于 2018-12-8 09:58:33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临沭一男子贴吧发帖辱骂他人获刑十个月


如今,互联网已成为
公众发声的重要平台

很多人借助网络贴吧、论坛
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
但也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
让很多人放松自我约束
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甚至是辱骂他人



近日,临沭法院审结了
一起在贴吧上肆意辱骂他人的案件
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 情 回 顾
崔某是临沭县郑山街道某村村民,平日里靠做家电维修、出售家电维持生活。


为了扩大影响力,多接点活,赚点钱,崔某便想借助网络给自己搞搞宣传,2018年8月份,崔某到临沭贴吧上打起了广告:“修理和出售空调、家电、洗衣机,联系人崔某,电话138xxxxxx”。


发完广告
崔某就静静地等待着生意
自动找上门来
可是,两天过去了
什么动静也没有





登陆贴吧一看
崔某竟发现帖子被删除了
崔某顿时怒火中烧,开始在贴吧上对贴吧管理员进行辱骂,内容粗俗鄙陋,言辞中带有严重的侮辱、人身攻击和恐吓。一开始贴吧管理员对其发布侮辱谩骂的帖子进行了删除,但崔某不仅不及时收手,反而以为贴吧管理员怕了他,变本加厉又在贴吧里连续发布了数十条辱骂帖子。


百度贴吧“临沭吧”
有近77万人关注
这些帖子迅速在贴吧内
引起讨论和热议
甚至转发





给管理员徐某的生活、工作
都带来了巨大压力
迫不得已
贴吧管理员徐某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崔某在百度贴吧“临沭吧”多次发帖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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