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小编 发表于 2018-12-6 14:10:41

2018-2019年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目 录

1、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7、再见保证金!住建部正式发文:最低价中标工程需高额担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重点任务措施和2018-2019年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8〕53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和《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重点任务措施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北京市任务细化分解方案》(京大气〔2018〕3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重点任务措施和2018-2019年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联系人:张向宇、刘畅;联系电话:63985750;电子邮箱:ZZYCZL2013@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附件: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重点任务措施和2018-2019年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 副本.doc
(附件全文)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重点任务措施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北京市任务细化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北京市细化方案》)相关要求,结合住建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制,确保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扬尘治理各项目标任务。
二、组织保障
根据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成立秋冬季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18-2019年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组长:王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巡视员
成员:凌振军 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
薛 军 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处长
魏吉祥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王世春 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书记
成员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机制
(一)畅通市级部门联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处室间加强联络,明确各部门职责。由施工安全管理处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开展各项扬尘治理检查;负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日常管理工作等。市、区住建部门在空气污染和大风预警等天气抽调专人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施工现场及混凝土搅拌站非现场巡查,对视频监控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线索及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由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和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绿色达标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助开展住建系统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抽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区级秋冬季联合检查机制。各区住建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秋冬季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加强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严格落实执法数据周报、空气污染天气日报等数据报送要求。
(三)建立健全月度检查通报机制。各区住建部门每月对辖区内住建系统施工工地进行排名,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及效果。同时每月将辖区内排名最后的施工工地报送至联系邮箱。
四、工作内容
(一)加大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力度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工程出入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住建系统各类长距离的线性工程,合理调整施工工序和施工部署,严格落实分段施工要求,减少线性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一会三函”项目切实提高扬尘治理管理水平,重点关注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推进扬尘治理相关重点工作
1.加强对施工现场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2.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等各项管理规定。各区住建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认真填写《施工单位“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在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运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监控系统中统一增加车牌识别和洗轮机监测功能,并与本市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公示平台进行对接,实时监管各工地使用洗轮机情况。对未使用洗轮机或清洗不彻底的运输车辆实现人工智能识别,并对无准运证进出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实施在线报警,从源头杜绝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进出运输车辆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有关清单
1.建立健全住建系统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按照《北京市细化方案》要求,做好“2018年10月底前,各区建立辖区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工作,各区住建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住建系统施工工地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健全住建系统施工工地清单,并填写《北京市住建系统施工工地管理清单》(详见附件2),每季度动态更新。
2.健全住建系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力度。
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要求。各区住建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住建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梳理汇总,并填写《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统计表》(详见附件3)。鼓励优先使用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或电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市、区环保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对排放超标严重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全市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停止在京投标资格等手段进行处理。
(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应急措施
在空气重污染期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政发〔2018〕24号)文件要求,及时传达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区住建部门及全市住建系统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各区住建部门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2018版)》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为依据,每季度对本辖区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每月检查一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夜查,确保扬尘治理达标率不低于92%。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线索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对因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仍有扬尘行为的施工单位,联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工7天等措施;对被处罚3次仍有扬尘行为的,暂停其在京投标资格半年;对被处罚4次(含)以上、恶意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各区住建部门加强关注本辖区内“一会三函”项目扬尘治理情况,每月进行全覆盖检查,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将检查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跟踪管理已发现问题
市、区住建部门联合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联合检查。对存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等违法情形的施工项目进行联合约谈、联合惩戒。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移交的问题立即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落实环保监测结果差别化管理
根据《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9号)文件要求,经市、区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对于在2018-2019年秋冬季期间被市环保局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到施工现场存在扬尘不达标的项目,当发生空气重污染预警时,违规项目响应预警级别自动提升一级,并由各区住建部门监督违规项目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八)进一步明确企业扬尘治理工作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建议各集团总公司(含二级公司)成立专门独立的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专职扬尘治理管理人员,并应确保足够的力量开展扬尘治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信心、更严的要求、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以赴开展秋冬季住建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
(二)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积极响应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各区住建部门认真履行辖区内施工现场扬尘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全面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扬尘治理不力行为,敦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区住建部门。
六、信息报送工作
(一)请各区住建部门每季度认真填写《施工单位“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汇总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联系邮箱。
(二)请各区住建部门于每季度末前收集《北京市住建系统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的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联系邮箱。
(三)请各区住建部门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收集《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统计表》的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联系邮箱。
(四)请各区住建部门于每月末整理住建系统施工工地排名及“一会三函”项目检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联系邮箱。
(五)请各集团总公司(含二级公司)于11月底前将扬尘治理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和专职扬尘治理管理人员报送至联系邮箱。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施工单位“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抽查汇总表
2.北京市住建系统施工工地管理清单
3.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统计表
(附件请在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官网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8〕2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当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各参建单位技术管理责任,促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首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技术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技术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编制并审批企业技术标准;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组织企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等。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协助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项目技术管理体系,合理配备项目技术资源,明确项目部技术人员岗位责任;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技术文件,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文件;履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技术文件的签字责任。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贯彻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执行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约定的技术条款和相关技术措施;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图纸审查、技术复核、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技术培训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加强施工图纸会审管理
  (四)图纸会审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技术、生产、预算、测量及分包方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图纸是否完整、齐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各专业之间、全图与详图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是否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施工工序和工艺要求,新技术应用情况,是否未使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等内容,形成施工单位图纸审查记录。
  (五)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各单位应当重点对图纸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不满足施工需求等问题进行会审,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管理
  (六)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以下简称单位印章),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交底,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
  (七)工程洽商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形成书面工程洽商记录。
  (八)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签字确认、签字不齐全、未加盖单位印章或加盖单位印章不齐全的,不得用于工程项目。已经形成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补充完善相应的施工要求、工艺要求、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内容;已经实施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及时在施工图纸上进行标注并归档。
  四、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流程
  (九)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编写,技术、质量、安全、生产、预算等部门参加,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规模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工程:
  1.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或建安造价估算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估算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
  5.采用的新技术可能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工程。
  6.其他建筑规模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
  (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规定的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3.防水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超高层混凝土泵送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幕墙安装工程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5.施工现场消防、施工暂设、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
  6.冬期施工、雨期施工等季节性施工的。
  7.施工试验、施工测量、施工监测等技术质量控制的。
  8.采用新技术可能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9.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
  (十一)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十二)存在下列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订或补充,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1.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
  2.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生重大变化的。
  3.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原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法、施工措施发生变化的。
  5.其他需要修改或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
  (十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1.本通知第(十)中第1项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应当按照《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本通知第(十)中第2、6项规定以及第5项中“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验收人员包括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本通知第(十)中第3、4、8项规定以及第7项中“施工测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4.本通知第(十)中第5项规定的除“有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验收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5.本通知第(十)中第7项规定的除“施工测量”以外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验收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试验员或监测员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四)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等方式,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包括复核主要施工方法、技术参数、作业条件等是否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五、加强新技术管理
  (十五)应用于工程的新技术,应当进行专业评价鉴定,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明确施工工艺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在施工前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企业网站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
  (十六)对于工程拟采用的新技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新技术应用计划,并对其安全性、技术参数、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措施等提出具体要求。
  (十七)新技术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专业工长、质检员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技术交底。新技术实施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新技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加强施工安全质量风险技术管理
  (十八)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对项目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并根据企业施工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充分结合项目实际,建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识别清单。
  (十九)对于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生产、预算等部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管控措施,审查完成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批签字。
  (二十)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已经识别出的质量安全风险,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提出具体风险管控技术措施,包括采取科学先进的施工技术,明确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操作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并对风险涉及的施工重点环节提出具体施工措施及技术要求。
  七、提高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二十一)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文件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文件应当由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其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施工作业交底文件应当由专业工长编制,经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审批后,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二十二)施工交底文件的内容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施工需要,结合交底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不得简单照搬标准规范的条款,将通用要求作为对本工程的具体要求。鼓励企业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技术交底。
  (二十三)技术交底工作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完成,且应形成书面技术交底记录,载明交底时间、接受交底范围及人员、交底部位、交底内容等,并经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技术交底记录应在交底时现场形成,不得补签或代签,未参加交底人员不得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八、提高施工试验技术操作水平
  (二十四)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技术员和试验员编制施工试验专项方案,包括明确项目试验管理岗位责任,完善试验管理流程,制定工程试验计划并根据实际施工的变化及时调整,确定具体试验项目内容等。施工试验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现场试验员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试验方案进行取样送检,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二十五)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管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满足工程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建立检验试验台账,试样编号应按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施工单位不得篡改检测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
  (二十六)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检验试验取样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施工现场标准养护设施设备,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天、28天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并留存相关视频记录。视频记录应清晰反映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地点、制作全过程、试件编号、成型日期、混凝土强度等级,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
  九、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管理工作
  (二十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供应方的质量责任、相关技术指标要求、质量验收标准等;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产地、品牌、规格、数量等,并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建立原材料采购和使用台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原材料进厂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核对。
  (二十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的,应经过试验验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
  十、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管理水平
  (二十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混凝土试件试压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视频监控内部检查制度,每周由检测机构负责人组织对视频影像记录进行抽查,填写《试验视频影像检查记录》(详见附件),确保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抽查频次每周应不少于每台设备试验总量的10%。
  (三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检测活动程序,对检测活动进行有效控制,认真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审批人应对检测试验过程进行抽查,并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三十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样品的接收、流转、储存、检测、处理等各个环节实施盲样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检测数据的干扰。进一步规范收样程序,检测过程中严禁检测人员有查询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信息的权限。
  十一、强化分包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十二)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总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分项质量标准、涉及不同专业交叉配合的施工工艺及成品保护等要求。
  (三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核查。
  (三十四)按照相关规定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十二、明确监理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监理责任
  (三十五)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技术工作的管理,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文件,检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重点对专项施工方案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1.方案设计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是否适用于项目,是否满足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是否针对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施工条件制定。
  4.相关图纸、附图、附表是否齐全完整。
  5.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7.其他技术相关内容。
  (三十七)针对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十三、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技术管理责任
  (三十八)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未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措施的,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从采用更先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且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三十九)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单位合同履约管理,要求设计单位保证设计文件的有效性,确保施工图纸签字盖章完整。对于涉及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四十)未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监理单位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十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四十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附件:试验视频影像检查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52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在建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冬期施工质量安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冬期施工质量管理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冬期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明确冬期施工管理负责人,全面统筹并组织协调冬期施工各项工作,包括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冬期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措施、牵头制定冬期施工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支付冬期施工相关费用等,确保冬期施工质量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进行冬期施工联合检查,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包括冬期施工前检查项目冬期施工准备情况,冬期施工过程中检查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冬期施工结束后,检查未达到冬期施工质量要求的工程部位的修复情况。
  二、合理安排冬期施工工期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冬季天气状况和实际施工情况,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开寒流降温期施工,不得盲目抢工。对于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或不能满足冬期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当安排在冬期结束后再进行施工。因极端天气等特殊原因确需缩短冬期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证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的具体技术措施。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气温的变化,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部位,优先安排受低温环境影响较小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不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要合理划分施工界面,做好已完工部位的越冬维护工作。
  三、做好冬期施工各项准备工作
  (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正式进入冬期施工前,编制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工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应当提前部署冬期施工相关工作,做好人员、设备、物资等各项施工准备。
  (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分析冬期施工质量常见问题及质量安全隐患,制定项目冬期施工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应急救援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处理的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七)加强冬期施工质量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全面学习,并结合冬期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逐级落实技术交底,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八)确定冬期施工时间和期限。施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气象变化趋势,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大气温度的记录,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的冬期施工期限划分原则,确定本项目冬期施工时间和期限,并随时应对气温骤降。
  四、加强冬期施工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九)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冬期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明确项目冬期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和要求,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冬期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等落实情况。
  (十)施工单位应当在冬期施工前,全面系统识别冬期施工涉及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活动和人员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确定项目冬期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源,完善项目质量安全风险识别清单。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已经识别出的冬期施工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定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风险提出具体管控技术措施。当极端恶劣天气频发导致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措施。
  五、强化关键环节过程质量管控
  (十二)加强地基基础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覆盖保温材料等有效措施,确保地基土不冻胀。冬期施工的混凝土灌注桩、钻成的桩孔应及时覆盖保护。土方回填应做好基底的清理工作,控制分层回填厚度并逐层夯实,对作业层进行覆盖保温,防止回填土夜间受冻。
  (十三)加强混凝土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混凝土工程冬期施工,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时,应当明确冬施期间混凝土各项具体技术和质量要求,对于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和外加剂要组织监理单位、混凝土供应单位进行开盘鉴定。
2.加大冬期施工期间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抽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状况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保温工作,保证混凝土出机温度和入模温度。
3.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留置除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定外,还应当增设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用于检测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混凝土拆模强度等。
4.严格控制现浇混凝土拆模时混凝土强度和混凝土温度,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其中,柱、墙等竖向构件模板混凝土强度应当达到4N/mm2;跨度小于2米的楼板、梁底等水平构件模板,混凝土同条件试件强度应当达到设计强度50%;跨度在2米至8米之间的楼板、梁底等水平构件模板,混凝土同条件试件强度应当达到设计强度75%;跨度大于8米的楼板、梁底等水平构件模板,混凝土同条件试件强度应当达到设计强度100%。拆模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温差大于20℃时,混凝土表面应及时覆盖,缓慢冷却。模板及保温层拆除应严格履行拆除手续,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拆除。
5.除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外,需重点对混凝土外观、测温记录以及混凝土同条件养护条件等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等进行检查。
  (十四)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筋套筒灌浆、钢筋工程焊接、钢结构制作安装、保温及屋面防水工程施工等关键环节质量管控,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允许的施工环境温度范围内施工,严防因低温施工措施不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
  (十五)落实冬期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控措施。施工单位应加强冬期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强化以“防火、防风防冻、防雪防滑、防高空坠落、防坍塌、防煤气中毒”为重点的冬期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建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冬期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不少于一次对项目部冬期施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项目部每月应组织一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及时消除存在的质量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各项冬施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十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冬期混凝土生产方案,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对水泥、骨料,外加剂质量、掺量和掺合料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混凝土强度、工作性能进行试验,优选混凝土配合比。
  (十八)在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应对运输罐车和输送泵管采用包裹方法保温,减少混凝土运输过程中热量散失、表层冻结、混凝土离析、水泥砂浆流失、坍落度异常变化等现象,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
  (十九)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现场浇筑和养护质量状况,及时协商并解决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质量回访工作。
  七、强化落实冬期施工监理责任
  (二十)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冬期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认真检查施工单位冬期施工技术、物资储备情况和冬期施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砌体工程的防冻抗寒、和钢筋负温焊接质量以及混凝土配合比、拌合、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质量保证措施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处理。对已出现受冻损坏的工程部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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