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小编 发表于 2018-12-2 13:15:33

西安锦园新世纪管理规约


西安锦园新世纪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西安锦园新世纪。
(二)座落位置: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 。
(三)物业类型:居民住宅物业及部分商业物业。
(四)业主总户数: 3335户    。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89764.94 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规划路 ;南至 玄武路   ;
西至 贞观路南段 ;北至 二环北路。
本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 232664 平方米,地面建筑物、绿化(景观)、道路分布见附图。
A-       (名称),建筑物 17 幢 1362 户;
B-        ,       建筑物 16 幢 870 户;
C-        ,       建筑物 16 幢 1042 户;
物业管理用房 3 幢;室内游泳馆 1 幢。商业街 2 个,篮球场   1个和网球场 2 个。
房屋总建筑面积: 589764.94 平方米,其中:住宅 516974.69 平方米;非住宅 72790.25 平方米。
总车位数:约 2800 个。其中:专有独立车库约 / 个,内部道路、公共场地施划车位约 / 个,地下配建车位约 2800 个(包括人防和非人防)。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水表井 、弱电井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围墙、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信报箱、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沟渠、池井、公用给排水管网、水箱、水泵、共用车库车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规划或者《房屋销售合同》为准。
5、物业房屋用房位于:C14、C15、C16一层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西安市锦园新世纪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西安市锦园新世纪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锦园新世纪A8一层
(四)。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本住宅区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分或者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改选。
(七)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
(八)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
(九)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业主已经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相应物权的相关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三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和原始面貌。已经改变的,必须恢复原状。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
(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性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
   (十一)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十二)损毁树木、绿地,占用绿地;
   (十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四)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五)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七)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十八)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十九)外来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共享自行车)驶入;
(二十)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饲养手续,并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6时至9时、18时至21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并不得在此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22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业主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房屋拆改,或者进行其它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7:30时至11:30时,14时至18时)。22时至次日6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委员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张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和相邻业主同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物件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汽车停放费或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不超过15公里)。
(四)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五)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听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
(七)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车辆及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应互相提醒,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九)乘坐电梯时发生故障,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维保单位联系(电梯内有联系号码)寻求帮助,严禁“扒门”外出。
(十)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大件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不得拆除电梯部件进入,若造成电梯损坏的,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规约的要求,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在出租房屋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车库和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单间超过3人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应征得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费用的分摊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业主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来源:
(一) 107 部电梯广告收益;
(二)在内部道路、公共场地施划停车位的汽车停放费;
(三)场地使用费;
(四)场地宣传广告费;
(五)其它收益。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公司经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义务。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需要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楼体外立面脱落的;
(三)电梯故障,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四)消防设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五)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六)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已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也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根据保险标的性质确定从物业费中提取或由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年增值收益(利息)的30%部分纳入维修资金统筹分帐,统筹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使用:
(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
(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项目。
每年度的维修资金统筹分帐资金没有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滚存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但是应当接收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本条需要全体业主另行表决,且符合下列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一旦获得通过立即生效。
第六章 物业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住宅区依据法律法规、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本住宅区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草拟、审议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交大会表决。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存在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改选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监委会委员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锦园新世纪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在违规行为停止或整改完毕前,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应交纳年物业服务费用的40%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违规业主应交纳年租金费用的20%或年物业服务费的40%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第四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具体实施,诉讼的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热交换站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四)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五)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每户业主一份。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转交或者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约于2018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西安锦园新世纪管理规约